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59、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按实缴出资数额向该股东分配利润。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72、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按实缴出资数额向该股东分配公司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