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林振富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95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东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经济补偿金基数包含单位代扣的税费吗?

作者:林振富律师时间:2018年10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0次举报


经济补偿金基数包含单位代扣的税费吗?

原告韩某与被告某工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违法克扣原告工资、不依法为其缴纳社保等,迫使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克扣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不为原告补缴社保等。

 

原告依法向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原告部分请求,原告因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中的经济补偿金计算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那么,未被具体列明的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是否属于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实践中出现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因最终仍由个人享有,所以在计算月工资时应包括在内,但个人所得税是向国家缴纳,最终并非由个人享有和支配,所以不属于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应包括在内。

 

第二种观点,用人单位代扣部分实际为劳动者的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以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均为劳动者的劳动所得组成部分,虽然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一般直接将相关税费先行扣除,但被扣税费在本质上是先成为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后被扣除。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劳动者向国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虽最终不受劳动者个人支配,并不能否认个人所得税属于劳动者应得工资。相反,它恰恰是劳动者应得工资的组成部分。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讲,无论劳动者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向其发放的工资数额是确定的,这个工资数额系劳动者付出相应劳动所得,是劳动者劳动价值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对于该条文中提到的“一个月工资”应理解为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即未被扣除相关税费之前的工资总额。

 

2、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与用人单位并无直接关系,用人单位执行的仅为代扣代缴义务。而经济补偿是法律规定符合某种条件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在用人单位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时,如果以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数额计算,但该扣除的个人所得税又并不需要向国家缴纳,最终由单位受益,劳动者承担损失。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具体规定了对经济补偿金的征税问题,如果用人单位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时预先扣除个人所得税,则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综上,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作为劳动者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包括在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员工违纪、泡病假、不能胜任工作怎么处理?可点击参加问题员工管理技巧与劳动争议疑难问题处理实务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