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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无双》之外,这些行为也构成伪造货币罪

2018-10-24
2018年10月24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51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电影《无双》之外,这些行为也构成伪造货币罪1. 伙同他人伪造正在流通的外国货币可成立伪造货币罪——夏民权伪造货币案案例要旨:行为人明知其生产的是在外国流通中的货币,仍亲自参与了伪造的全过程,可认定为伙同他人伪造


电影《无双》之外,这些行为也构成伪造货币罪

1. 伙同他人伪造正在流通的外国货币可成立伪造货币罪——夏民权伪造货币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明知其生产的是在外国流通中的货币,仍亲自参与了伪造的全过程,可认定为伙同他人伪造正在流通的外国货币,这类行为可成立伪造货币罪。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精选


2. 为谋利结伙伪造假纪念币的,构成伪造货币罪——陈洪林、温某甲等伪造货币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谋利,通过他人制造了十二生肖币、熊猫币、和字币等各类纪念币的模具,在加工点内大量制造各类假纪念币,且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伪造货币罪。

案号:(2015)温平刑初字第108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精选


3. 制造的真伪拼凑货币,数额较大的,构成伪造货币罪——杨伟业等伪造货币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采取将真币剪贴后与假币粘贴拼凑的手段制造的真伪拼凑货币在用材上与真币不具有同一性,应当认定为伪造的货币。实施该类行为的,构成伪造货币罪。

案号:(2014)济刑二终字第92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年10月22日


4.利用工具大量伪造人民币并邮寄出售,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伪造货币罪——郝某江、郝某心伪造货币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共同利用电子假币模板、烫金机、丝印网板、人民币水印图案印章、印油等工具大量伪造拾元、贰拾元面额人民币,并利用物流快递邮寄出售,数额特别巨大,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1. 对“伪造货币”的界定

本罪(注:本罪是指伪造货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制造权的人,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多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伪造货币”。

对于伪造的货币应当注意必须是仿照真人民币或外币制造的,与真币相似的假币。如果不是仿照真人民币或外币制作的,而是构成诈骗罪,不是构成本罪即伪造货币罪。伪造的货币,主要应在于它与真币的相似性,而不在于其相同性,即不要求与真币完全相同,一模一样。尽管科学技术已非常发达,致使伪造假币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伪造的效果极为逼真、难以辨认,但行为人毕竟是以假币冒充真币,因而有的自然不可能达到与真币完全一致的程度。其相似性则只要求足以蒙蔽、欺骗他人,达到以假币乱真、可使人信以为真即可。

(摘自张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3版)(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470页)


2. 伪造货币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货币的行为会发生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我国刑法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目的。国外刑法一般规定本罪以行使为目的。从刑事立法学的角度考虑,或许要求“以使用为目的”较为合适,但我国刑法鉴于伪造货币行为的严重法益侵害性,没有作出类似要求。而且,对仅伪造货币并不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也以本罪论处。事实上不以使用为目的而伪造货币的行为,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因此,从解释论上而言,没有必要将本罪确定为目的犯。但是,在不将“以使用为目的”作为本罪的责任要素的情况下,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

因此,如果行为人虽不具有使用的目的,但明知伪造的货币会落入他人之手置于流通的,就应认定为本罪(注:本罪是指伪造货币罪)。反之,如果行为人不仅没有使用目的,而且没有认识到伪造的货币会落入他人之手,则不存在伪造货币罪的故意,不能以本罪论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

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变造货币”。

第二条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四条  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第五条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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