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类纠纷裁判规则48条(上)

2018-09-29
2018年09月29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87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类纠纷裁判规则48条(上)1.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权利存续期间,商标权利人不能对商标的使用权进行处分,若商标权利人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与非善意的第三人再次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类纠纷裁判规则48条(上)

1.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权利存续期间,商标权利人不能对商标的使用权进行处分,若商标权利人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与非善意的第三人再次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在先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商标权利人与非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


二、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

2.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七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29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一)著作权权属纠纷

3.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六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81号)

4.公民为完成法人交付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胡进庆、吴云初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

5.作品的构成条件为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必须是作者独立完成的成果——陆道龙诉陆逵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7期

6.网络用户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上传至互联网,构成对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而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要根据其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判断——韩寒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3年第1辑(总第2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7.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的体育竞赛节目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未将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扩展至网络环境时,不能超越立法时的权利边界对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的广播组织权作扩大性解释——北京我爱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4年第1辑(总第2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8.书信作为写信人独立创作的表达个人感情及观点或叙述个人生活及工作事务方面的内容,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杨季康、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2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9.小说虽然在故事内容上与电视剧剧本存在高度关联性、相似性,但却具有不同于剧本而存在的独创性。小说应为剧本的改编作品,小说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5年第2辑(总第2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10.书信作为写信人独立创作的表达个人感情及观点或叙述个人生活及工作事务方面的内容,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杨季康、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2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二)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11.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董国华与黄争鸣、同济大学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2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三)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12.演绎权是在原作基础上创作出派生作品的权利,这种派生作品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但同时因加入后一创作者的创作成分而使原作品的内容发生了改动——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诉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


(四)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13.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六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80号)

14.市场管理公司并不是“实际销售者”,也并不仅是提供经营场地的“房东”,而是一类特殊的综合性服务公司——秦智渊诉清远市江山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亦隆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五)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15.通常,提供P2P技术的网络服务商不会直接实施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而是在客观上为网络用户传播侵权作品提供技术支持,起到了帮助侵权的作用——庄则栋、佐佐木敦子和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2年第1辑(总第1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16.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苹果公司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艾思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2016年第2辑(总第2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六)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齐良芷、齐良末等诉江苏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

18.人民法院在确定特定历史时期所创作的动画影片角色形象著作财产权归属时,需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综合考虑历史、现状、公平等各项因素,实现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平衡——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9期


(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9. Eng格式文件不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理由是:JDPaint软件所输出的Eng文件包含两部分:文件格式和文件中的数据——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48号)

20.对软件在设计缺陷方面基本相同的情形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直接比对的,构成侵权——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林振富
林振富律师 入驻11 近期帮助过:105421 积分:31305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林振富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林振富律师电话(1353720046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537200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