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从法律规定来说,企业决定解除员工时,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从裁审实践来说,裁审机构通常对于公司将解除员工事宜通知工会的时间要求更为宽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在劳动者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即一般只要将解除事宜通知工会,不强制规定必须在解除前通知,也可以在作出解除的同时或者解除后补充通知工会,原则是确保工会不会对解除事宜持反对意见,公司的解除在程序上就能避免违法的风险。当然,从严谨的角度说,还是建议公司若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尽量事先通知工会,确保解除程序的合法性。
另外,对于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通知工会,法律并未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有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