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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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VS劳动关系,神似度99.99%。

作者:林振富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65次举报


婚姻关系VS劳动关系,神似度99.99%

结婚不是简单地买菜,是彼此一辈子的承诺;有人说找工作就像谈恋爱,讲究的是“猿粪”。婚姻关系VS劳动关系,不服来辩!

1、法律对主体资格都有最低法定年龄限制的要求

劳动:劳动者年满16周岁

婚姻: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点评:不满足法定最低年龄要求的,不构成婚姻关系和劳动关系。前者属于非法同居(甚至可能涉嫌犯罪),后者属于非法雇佣童工。


  2、法律上对主体双方有强弱之分


劳动:用人单位为强势主体,劳动者是弱势主体

婚姻:男方为强势主体,女方是弱势主体



  点评:法律上这么认为,因此制定《妇女权益保护法》保护女方,制定《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事实上是这样么?你懂的。


  3、一般都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有专业的居间服务方


劳动:有招聘广告,有职业介绍所和“职业猎头”

婚姻:有征婚广告,有婚姻介绍所和“职业红娘”



  点评: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关系,不承担责任,因此要睁大眼睛,“半信半疑”。居间服务方具有专业优势,可信度更高。


  4、向多人发出要约,同时也会收到多次要约


劳动:面试,是个满怀希望又不安的过程,感觉不对只能又叫下一个。

婚姻:相亲,是个令人期待又纠结的事情,缘分没到只能指望下一次。



  点评:“一见钟情”可遇不可求,双向选择的过程也就是赌博的过程,相亲过一个团的人也比比皆是,面试上百人选挑不中一个满意人才的也不足为奇。要理解古谚“男怕选错行,女怕嫁错郎”。


  5、承诺等形式都是浮云,差一步神马都不是


劳动:《录用通知函》,是双方就录用达成合意的表达形式,(offer)是外资企业通用方式。面试成功,发函告知或电话、邮件通知,也是常有之事。

婚姻:订婚形式,是男女双方彼此心仪,通过仪式的方式表达双方的合意,自古有之。场面大小不一,形式也不拘一格。



  点评:订婚也好,发出《录用通知函》也罢,距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或劳动关系)还差一步。也许,就这一步,“煮熟的鸭子飞了”。


  6、法律对双方正式缔约有严格的要求


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在文本上签字盖章。

婚姻:男方、女方情投意合,必须本人亲自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正式建立婚姻关系。



  都不能他人代劳。婚姻关系是无固定期限的,都希望白头偕老,永结同心。劳动合同也有无固定期限类型,但是用人单位有点怕怕,怕缠上了“请神容易送神难”。


  7、都有一个相互了解和适应的磨合期


劳动:试用期,是双方相互考察和适应的过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可以提前3天走人了之;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也可解除。

婚姻:婚后的磨合期,彼此的缺点暴露无疑,不再是“高富帅、白富美”,需要彼此耐心适应,婚姻非儿戏,包容很重要。



  点评:磨合,就是包容、适应。恋爱随易,结婚不易,且行且珍惜,“闪婚闪离”,最终闪到自己。所不同的是,对于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在试用期内行驶较为宽松的解除权,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还是要特别谨慎,“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那么好证明的。


  8、都有对彼此忠诚的义务


劳动: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忠诚,不能“吃里扒外”。

婚姻:夫妻之间必须要有忠诚义务,不能“吃着碗里、瞟着锅里”。



  点评:我国法律实行一夫一妻制,“养小三”、“包二奶”都是法律所禁止。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也不得从事有损于用人单位名誉、声誉、经济利益等行为。


  9、解除关系中的过错方,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解约,要有合法理由、且符合法律程序,违法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婚姻:离婚,必须通过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关系有过错的一方,在财产分配上要少分或不分。



  点评:一旦“劳燕分飞”,总有诸多理由。有些难分过错,有些过错明显。能做到“好合好散”的,有多少呢?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