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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这么重要,怎么可以乱写这一项!

2018-09-06
2018年09月06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246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离职证明这么重要,怎么可以乱写这一项!这里有个小测试,以下是几个公司撰写的离职证明,大家判断下他们开具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A、该员工离职原因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B、该员工辞职原因不实,缺乏应有的诚信和职业道德C、该员工


离职证明这么重要,怎么可以乱写这一项!

这里有个小测试,以下是几个公司撰写的离职证明,大家判断下他们开具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

A、该员工离职原因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B、该员工辞职原因不实,缺乏应有的诚信和职业道德

C、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离职


首先我们要明确,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离职证明上应该写什么内容,也是有法律约定的,不能随意乱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引用条文可知,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仅限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对于离职原因,或者对员工的能力、品行等评价性内容,则不是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假如用人单位写了这些法定外的内容,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上面A、B、C项的离职证明内容都是不可以开具的。


那么,离职证明应该怎样写,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离职证明何时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根据法律规定,离职证明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提供;在实操中,可以在工作交接完毕,离职手续办理完成后开具。


但是这里要注意,假如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的。因为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


遇到恶意不交接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


二、离职证明内容应当写什么


1

离职证明应当并且只能写“四要件”,即: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期限。

2

除了“四要件”之外的其他内容,要符合不损害员工利益原则,而且必须经过员工本人许可,不能随意添加。否则,离职员工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公司依法重新开具。

3

根据我国失业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社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离职证明上的离职原因则是人社部门判断依据之一。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不得恶意歪曲事实,对劳动者作出负面评价

4

对于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应当在离职证明中注明,以便新用人单位能够清楚地了解到这方面的信息,规避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


假如员工是因为严重违纪或者不胜任工作等原因,由用人单位依法辞退的,而离职证明中又不能写上损害员工利益的内容,万一员工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索赔,要如何证明员工的离职原因呢。


这时候,用人单位可另外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协议书》(有送达证明),列明解除员工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如涉及工资薪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事项也应作出约定,作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凭证。


这里也顺便提醒一下,对于实务中用人单位经常遇到的劳动者拒不配合工作交接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其实,离职时做好工作交接,也是劳动者的附随义务,如果劳动者拒不配合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有权拒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交接时,恶意给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小编还有一个心得跟大家分享。用人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人力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在证明的落款单位名称处进行手工签名,并且把单位公章盖在签名和单位名称处,三者交叉。这样做的作用主要是提高离职者制造虚假离职证明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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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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