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朋友,你还在抱着侥幸心理,在律师事务所以外设有办公室和接待室承揽业务吗?
提醒,这是一种违规行为,很可能被举报、遭查处。
近日,司法部对两名律师因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处警告案件进行了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