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怀孕,在工作期间受伤,理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但如果这时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正好到期?公司是不是就可以中止劳动合同,拒绝承担员工的合法待遇呢?
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通过预告解除、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更明确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受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因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签字应为无效。若医疗期期满,无劳动能力丧失情况下,劳动者可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可提出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是否能终止劳动合同,需要视伤残等级,区别对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这时候企业不能因劳动合同期满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则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即可终止。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女职工在三期的,正常情况下,需续延合同到哺乳期满。哺乳期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