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林振富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95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东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这些邮轮游的常见纠纷,法院是怎么判的?

作者:林振富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3次举报


这些邮轮游的常见纠纷,法院是怎么判的?

裁判规则

1.邮轮旅游活动的经营者,对旅游途中游客突发疾病而死亡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尤海红、尤海苗等与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邮轮旅游活动的经营者,对老年游客应当负有更高标准的告知和警示义务。经营者在舱位安排分配过程中管理不够规范;协调纠纷过程中,未能考虑安排家属就近照顾,亦未对其身体是否适宜旅行进行特别警示;且在游客发病之后,经营者并未积极与船方沟通协调有无其他救助方案的可能性或提出上岸申请的,应认定经营者在履行救助义务时存在一定过错,且与游客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6)浙0103民初835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12-30


2.邮轮旅游活动中,因台风影响导致船舶航程变更并影响旅游路线的,经营者不构成欺诈——钟鲁江、张贞雯等与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游客预订邮轮旅游产品在先,台风的生成及影响在后的,为了保障海上航行船舶安全,邮轮活动的经营者根据台风的走向,适时调整船舶航行路径,不宜认定为欺诈。由于台风的不可控性和极强破坏性,风险防范应保留余地,因此不宜事后以台风实际路径来评判当时邮轮改变航线的合理性。

案号:(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767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11-28


3.邮轮旅游活动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客观原因如台风等变更旅游行程的,应退还减少的旅游费用——魏瑞诉同程国际旅行社(苏州)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游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遭遇台风,原定行程发生了变更,导致原定费用发生变化,系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客观原因。《出团通知书》中载明了旅行的行程,并详细列明了岸上观光的时间、城市、交通方式、行程等内容的,旅行社不能以合同系单纯的邮轮旅游而岸上旅游属于附赠项目来抗辩,对于减少的旅游费用应当依法退还。

案号:(2015)锦江民初字第495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12-26


4.收取邮轮旅游费用后,未依约安排游客乘坐邮轮的构成违约——绍兴口袋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彭彪与长沙道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游中介公司收取邮轮旅游费用后,未依约安排游客乘坐邮轮顺利出游的,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赔偿对方相应损失。由于旅游中介公司违约导致游客自行联系邮轮营运商出游的,应返还对方已经支付的邮轮小费等相关费用。

案号:(2017)湘01民终2855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10-27


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邮轮旅行合同的,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邮轮经营者责任——肖庆林等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由于天气出现大雾,邮轮公司根据海事部门的通知迟延出发并对行程作出调整和改变,且邮轮公司已将该情况告知游客的,此情形不应视为邮轮旅游活动的经营者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也不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修正)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