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产、销售的药品成分含量与国家标准不符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田某某生产、销售劣药案
案例要旨:明知其生产、销售的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合,仍然进行生产、销售,并造成多人病情加重,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案例来源:《经济职务犯罪案例》
2. 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并未给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结果,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根据其销售额的多少,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邹某某、寇某某假冒商标制造和推销劣质药品案
案例要旨:劣药是指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或者超过有效期的;或者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药,并未给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结果,则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来源:《刑法及司法解释案例评析》 2009年6月版
3. 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申东兰、赵玉侠、高彪、佘永红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在审理时,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依据特别是在缺失行为人供述系明知的情况下,还要将其已经或应当认知可能系假药、不能肯定亦无资质认定其为真药、应当认知或已经认知其应该属于假药等多种复杂的主观认知状态纳入直接或间接故意的范畴,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销售药品的资质、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规范、药品本身是否存在瑕疵,并考量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等因素,全面准确地分析认定,依法适度从重从严处罚,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