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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生物: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作者:林振富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8次举报


长生生物: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7月 18 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收到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文件的主要内容


在国家药品专项抽验中,你公司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 201605014-01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你公司生产的上述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于2017年10月 27 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批药品生产数量共253338支,由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抽样552支,销售到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52600支,现库存186支,销售价格是3. 40元/支,该批药品的违法所得共858840. 00元,货值金额共861349. 20元。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1、 没收库存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 201605014-01 ) 186支;


2、 没收违法所得858840. 00元。


3、 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047. 60元。 罚没款总计3442887. 60元(叁佰肆拾肆万贰仟捌佰捌拾柒元陆角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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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