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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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保的法律责任,不因劳动者负相关职责而免除

作者:林振富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8次举报


简要案情


钟某于2013年10月2日入职某灯饰公司,任总经理助理、人事行政经理等职务。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灯饰公司没有为钟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17年3月9日,钟某向某灯饰公司递交一份《离职申请表》,表中记载钟某入职时间为2013年10月2日,离职原因为“自入职以来一直不解决社保等问题”。钟某于2017年3月22日离职。其后钟某申请劳动仲裁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某灯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在2013年10月2日至2017年3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灯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632.5元给钟某。


争议焦点


劳动者负责人事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能否因此免除其未依法为劳动者参保的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是其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否则劳动者可据此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即使劳动者在单位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工作职责涵盖为公司员工办理社保的内容,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免除未依法为劳动者参保的法律责任。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正确履职具有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应及时纠正劳动者工作中的失误与不当。从本案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社会责任,不能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免责的挡箭牌。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