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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打蓝球猝死,人社局两次不认工伤被撤销!为什么?

作者:林振富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4次举报

课后打蓝球猝死,人社局两次不认工伤被撤销!为什么?

王某到达篮球场这一事发地点系以为学生指导论文为目的,是其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因而事发地点应认定为工作岗位。王某到达事发地点后,因学生未到而在事发地点就地参与篮球活动,边打篮球边等学生,并未中止为学生指导论文的进程,不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属于人之常情,可以认定其在发病时仍在工作岗位的事实。


基本事实


谢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是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汉语言文学教师。2014年515日下午王某下课后,在学校篮球场等候接受其指导毕业论文的学生期间,自行在学校篮球场参与打篮球。当日下午1540分左右突发疾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48小时内死亡。

 

(工伤的关联性很重要,下午下午后打篮球,有多种说法。也有人说,讲故事真的很重要,是等学生来指导毕业论文,还是纯粹锻炼?如果只是锻炼,铁定不能认定了。)


人社部门意见


不予认定王某死亡为工伤死亡。


一审法院意见


(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必须满足:1、工作时间;2、工作岗位;3、突发疾病48小时死亡。)。

 

王某系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汉语言文学教师,王某下课后在学校篮球场等候学生指导毕业论文期间,自行参与打篮球时突发疾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48小时内死亡。王某作为在校老师,在校授课以及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均是王某的职责范围。老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的时间和地点一般由指导老师与学生自行确定,并无固定时间、地点,具有随意性、不确定性,王某在与学生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等候该学生时打篮球,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该时间和地点应为王某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王某在该时间、地点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的视同为工伤的情形,王某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

 

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审法院意见


(还是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二审怎么看呢?)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认定程序及本案诉讼中的证据,王某到达篮球场这一事发地点系以为学生指导论文为目的,是其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因而事发地点应认定为工作岗位。王某到达事发地点后,因学生未到而在事发地点就地参与篮球活动,边打篮球边等学生,并未中止为学生指导论文的进程,不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属于人之常情,可以认定其在发病时仍在工作岗位的事实。上诉人以王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为由,否认其事发时在工作岗位,没有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行政部门,会重新作出什么认定呢?会认工伤,还是不认?

谢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意见


一审法院意见略过,与前述判决理由一致。再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审法院意见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长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15)50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与长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14)0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系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行政行为。故长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15)50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判决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法院最终定调了,人社部门仍然不服气啊。下课后打篮球,真的是工作岗位吗?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