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高兴兴上班去 单位门口被胖揍
康夫在润发建材公司从事开铲车工作,2014年6月4日上午7时,康夫和往常一样开着一辆无牌摩托车到与润发建材公司有业务合作的盘古水泥公司办公,不料还没进大门就被盘古水泥公司的值班保安许某、徐某及公司保安部门负责人于某三人拦下。许某等人以无牌车辆不得进入公司为由予以制止,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有互相推拉撕扯行为。
双方推搡升级,徐某将康夫的摩托车钥匙拔掉后,康夫即与徐某等人再次发生冲突。在冲突中,于某将康夫胸部打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第3肋骨骨折、左侧气胸、第4肋骨骨折等,司法鉴定为轻伤。
2015年5月18日,康夫向丹徒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同日做出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一份,认为康夫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要求其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供法院就康夫的民事赔偿相关材料。
? 人社局:不是工伤!
经调查后,当地人社局认为康夫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并作出了镇徒人社工认(2015)第11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康夫不服,一边将人社局和润发建材公司起诉至法院,另一边将打人的保安和盘古水泥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侵权责任。
? 一审法院:不是工伤!
康夫主张:保安无权查车牌,要求依法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社局意见:事实很清楚,决定有法律依据。
润发建材公司意见:不是工伤,我再补充二点:
1、2014年4月和6月,盘古水泥公司已两次书面通知各单位加强内部管理,禁止无牌无证车辆进入厂区,两份通知也张贴在墙。康夫上班没有严格执行水泥厂的上述规定,导致与保安发生冲突受伤。受伤地点不在厂区内,也非因工作原因造成,人社局的决定没毛病!
2、康夫受伤产生的损害已通过民事诉讼得到22917元赔偿,其受伤是在上班途中与他人发生纠纷打架所致,与盘古水泥公司没有关联,有(2015)徒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为证。
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康夫受伤系其不服从保安管理而引发的,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属于意外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康夫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结论并无不当之处。
? 二审法院:实力证明,不是工伤!
康夫不服,上诉至中院,并主张与本案相关的丹徒法院(2015)徒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打人者负80%的责任,康夫仅承担20%的责任,明显为意外伤害。
人社局意见:对于履行工作职责与受到暴力伤害应该是直接因果关系,而非仅仅是具有关联性,并且第三人的受伤也是能够预测的,不具有意外性。
润发建材公司意见:康夫在冲突发生之时,本应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通过正当的途径来解决该问题,但是康夫却通过与保安发生争吵、冲突,并进而发生扭打,从而导致受伤。康夫的受伤既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场所,更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
法院认为: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首先,康夫在上班途中进入盘古水泥公司,其受伤的原因是其不遵守单位的管理制度及不服从保安的管理进而引发了与保安之间的冲突,而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上班途中的工伤情形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包括其他伤害。
2、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伤害依法应为意外伤害,具有不可预测性。康夫与保安人员从发生口头争吵到相互推拉撕扯,进而发生伤害,冲突是逐步升级的,康夫对受伤的可能性应具有一定的认识,该伤害是可预测的,故不属于意外伤害。综上,康夫所受伤害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