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衢江法建〔2017〕4号
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我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江山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我院提交了三份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号码分别为0002050、0002051、0002052,落款时间分别为2016年7月12日、8月12日和9月12日,治疗建议均为休息一个月。庭审中,原告代理人陈述上述诊断证明书系在诉前与原告到医院一次性开具。
诊断证明书作为医务人员在患者治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病情所作的专业证明,应当具有专业性和合理性。但通过对我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案件调查发现,我市部分医疗机构在开具诊断证明书的时候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存在乱开现象。诊断证明书由与医疗关系无关的其他医生开具,比如非主治医生开具患者的诊断证明书。
二是存在虚开现象。诊断证明书中的建议休息时间过长,未能如实反映患者的病情,且建议休息时间多以“月”为单位,因月份有大小月,易引起当事人在天数上的争议。
三是存在补开现象。诊断证明书的出具时间与治疗时间间隔较长,不能准确反映患者实际所需的休息时间。
诊断证明书不仅是劳动者休息、休假的重要依据,也是法院认定当事人误工期限(或停工留薪期)的重要参考依据。医疗机构不按程序、随意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给劳动者小病大休提供了参考依据,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人事安排,增加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另外,在诉讼中提供该类诊断证明书作为证据使用,相关人员可能涉嫌伪造证据,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规范出具诊断证明书行为,特建议如下:
一是完善诊断证明书的出具手续。医生应根据自身的职称、执业范围等出具相应的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由主治医生出具,若确需其他医生出具,必须经相关的审核程序。
二是规范诊断证明书的填写内容。严格按照患者的诊疗情况决定建议休息的时间。休息时间以天或周计算,不要使用“月”来计量;一般不开具回顾性诊断证明书,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相关的审核程序。
三是加强对诊断证明书出具的监管。出具诊断证明书应留有相应的存根,并做好电子记录,以便医生能够详细了解患者的休息情况,作为患者再次诊疗的参考;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出具诊断证明书的督查,对违规随意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给予警告等处罚。
以上建议请予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函告本院。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