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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夕法尼亚法院判决优步司机不是公司员工

2018-04-19
2018年04月19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86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4月11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东区地区法院在“拉扎克诉优步科技有限公司案”(案号2:16-cv-00573)中做出判决,认定根据《公平劳动标准法》和相关宾夕法尼亚州法律,代表司机一方的原告未能证明为优步提供豪华轿车服务的司

411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东区地区法院在“拉扎克诉优步科技有限公司”(案号2:16-cv-00573中做出判决,认定根据《公平劳动标准法》和相关宾夕法尼亚州法律,代表司机一方原告未能证明为优步提供豪华轿车服务的司机是优步公司的员工,从而无权享有劳动法的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


判断优步司机是公司员工还是独立承包商法院引用了第三巡回法庭的判例所确立的认定劳动关系的“多诺万标准包括如下六要素:



1、雇主有权控制工作履行方式的程度。优步司机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使用优步软件,且优步无权要求司机汽车上展示优步的名字商标或颜色,或要求司机穿着制服。


2、员工因其管理技能而获益或受损的机会。优步司机可以从利润考虑选择是否接受优步的工作,如果不接受行程能使他们获益机会更大,司机完全可以选择通过其他渠道盈利,甚至优步的竞争者工作。


3、员工对工作所需设备或材料的投资。优步司机的投资购买他们的昂贵交通工具,自行承担其成本和花费


4、所提供的服务是否需要特殊技能。驾驶技能本身不属于特殊技能。但由于优步强调豪华轿车服务用户体验,司机也被要求拥有客户服务技能。


5、雇主与员工之间工作关系的持久性。优步司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提供服务的时间,也可以随时离开,因此该等工作关系不具有持久性。


6、所提供的服务是否是雇主整体业务的一部分优步是一个交通运输公司,司机所提供的服务自然是其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法院也指出,豪华轿车服务只是优步提供的多种服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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