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雇佣行为是在“雇佣地位上的重大的改变”。
有形雇佣行为的特征是:
假如任何雇佣行为导致了重大的雇佣地位的改变,就被视为有形的。
例如,在个人现有工作的义务的重大的改变构成有形的雇佣行为,不管个人是否维持着相同的工资和利益。
相似地,在某种方式上改变个人的职责,会阻隔他/她获得提升或加薪的机会也构成有形的雇佣行为。另一方面, 假如在申诉者的雇佣地位中只有轻微的改变,雇佣行为就没有达到有形的标准。
例如,改变个人的工作头衔,假如在工资、福利、职责或威望上没有改变,不构成有形的雇佣行为,仅仅结果是自我的挫伤。然而,假如在职位地位上有重 大的改变,因为新的头衔有很少的威望,因此,结果是构成 了降职,就构成了有形的雇佣行为。
假如管理者从事或建议有形工作行为基于下属对不受欢迎的性要求的反应,雇主要承担替代责任而没有有效的抗辩。结果是相同的,雇员是否拒绝要求和得到了不利的有形的雇佣行为,或者是接受了要求和结果获得了有形的工作福利。如此先前的骚扰具有“交 换型”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