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意环境型性骚扰虽以雇佣环境为平台或诱发点,但我们认为,在没有使得或可能使得受害者雇员畏惧或屈从的职权可资利用的情况下,这一环境因素对性骚扰行为的发生不会产生影响或仅产生微弱的影响。这种微弱的影响可视做一 种机会的提供,即雇主为性骚扰实施者与性骚扰受害者之间的接触创造了条件。
对于雇主,为防制性骚扰行为发生,负有制定性骚扰的内部规章、对雇员进行警示和教育、建立单位内部申诉渠道等积极义务。而雇主对性骚扰实际发生的控制力较交换型性骚扰微弱的多,此时要求雇主对性骚扰行为承担严格的替代责任未免有失公允,但却无法脱离过失责任的芥蒂。
性骚扰雇主过失责任的依据是雇主的不作为(包括拒绝作为和怠于作为),是对法定作为义务的根本违反。日本前田大明教授和平井宜雄教授提出了“信赖原则”作为违反客观义务的归责事由。即在社会生活的场合,从受害人来看,在与成为加害人的行为相接触的场合如果不能期待信赖该行为人在该状态下实施与一般标准人同样的行为,社会生活就无法圆满进行。在现代高度技术社会中,建立在这种信 赖上的生活情形越来越多,社会生活已事先分别对各个行为人设定了行为义务,并且在其他社会成员有违对遵守其行为义务的信赖时,被允许以有过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合理信赖及对信赖的根本违 反构成过失责任承担的基础。
这种合理信赖也表现于雇主与雇员之间:就雇员而言,其负有诚实勤勉的完成雇佣劳动的 义务,不得违反雇主的合理信赖;就雇主而言其负有对雇 员的安全保障义务,亦不得背弃雇员的合理信赖。雇员的这一合理期待反映在性骚扰的防制上就是雇主要尽其所能使得工作环境不包含性与敌意的因素以及尽其所能为性骚扰 受害雇员提供救济渠道的作为义务,违反二者其一,雇主都要对雇员信赖利益的损失承担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以过错为要件的责任承担方式,是雇主的自己责任,而不是替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