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大部分地区是支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计算基数的,但是该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则是在月工资确定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确定日工资及小时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规定,职工全年工作时间为250天,计薪工作时间为26l天,由此确定,职工月工资除以21.75后折算成日工资,再除以8后则折算成小时工资。然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计算职工的加班费。
②如没有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的标准并不一致
如:根据劳动者主张权利或劳动关系结束前12个月工资计算(江苏)、根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深圳、安徽、新疆、青岛)、参照当地同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和双方当事人劳动惯例确定(惠州)、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佛山)、以实际收入的70%计算(上海、温州)、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北京)、以应得工资作为基数(天津)、以加班加点发生前或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重庆)、以相同岗位人员同期平均工资确定(重庆)、根据劳动者前12个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计算(湖北、郑州)、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郑州)、参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泸州)、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山东)。
③最高院司法观点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基本工资和加班费的标准,并且约定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低于基本工资的,有的法院按照约定的数额计算加班费,有的法院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此方式在有的情况下呈现出了不合理性,因为,除了基本工资之外,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还有以津贴或者其他形式体现的。在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时,实际上未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完全涵盖进来,从而加班费的数额就比劳动者的应得数额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