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何女士的角度来讲,父亲病亡这是一个非常合理的理由,但是单位最终却没有批准她的请假。因此,她提出了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等多项仲裁请求。
但这个案子仲裁结果是判何女士败诉了,主要的一个原因是何女士在相关的证据保留、证据固定方面有一些欠缺。公司方认为何女士这是未经公司同意,无故旷工。
劳动仲裁败诉后,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其代理律师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发现在何女士请假的当天有反复多次的通话记录,通过律师调取相应的通话记录后,何女士的代理律师代表何女士提交了起诉状。
法院在审理当中主持了“背靠背”的调解,在调解过程当中法院也听取了原告代理人白律师的介绍,原告家庭确实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劳动者确实在请假程序上存在一些瑕疵,而用人单位在关怀劳动者方面确实存在一定欠缺。
法院从法律以及情理的角度出发,对双方当事人做了调解的工作,最终促成了对本案的和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节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7000元;
二、双方别无其他劳动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这个案例给予我们重要的警示,那就是事假没请好,很容易被单位认定为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要记住以下提醒↓↓↓
事假顾名思义不是因为公事、生病,不是因为其他的法律规定的休假,而是因为自己的私事要请假。所以它应当有单位的批准,这是一个原则。
但是如果自己确实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像这个案子里面父亲快要病故了,这个紧急情况,单位应当批准。
通过收集证据,保障自己的权益。在这个案子里面我们注意到,劳动者是通过电话请假的方式。
当然电话请假方式在紧急情况下是可以的,但是有一个瑕疵,如果发生争议之后对方不承认、不认可,恐怕劳动者在举证的时候就会出现问题。
所以我们建议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紧急时先打一个电话告知,之后再补一个微信或短信,以保留证据。
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在遇到员工缺勤时候,一定还要分析缺勤有没有合理正当的理由。
若没有合理正当理由,可以把它定义为旷工,反过来就不是旷工。
用人单位如果要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员工,一定要做到“三有”——
有理:具备法定的理由
有据:有充分的证据
有序:履行法定程序
员工提出请事假的,应由本人事先亲自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审批单》,明确请假的类型、事由、请假的时间,签字确认后再按用人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如果员工提出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批准;若员工在请事假到期后尚未返岗工作的,不要盲目的按照旷工进行处理,应当根据其留存在地址和联系电话进行了解情况,先要求其返岗工作,然后再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保留相应的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