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案中,行为人通过“e租宝”和“芝麻金融” 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
这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也对社会稳定产生极大影响。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北京一中院一审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北京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实践中,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本期法信干货小哥精选了认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裁判规则13则
本文共计3276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