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底发年终奖前离职的员工是否享有获得年终奖权利的问题,各地法院裁审口径不一致,用人单位应以企业所在地法院的裁审口径为准。例如,北京法院一般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年终奖亦是其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员工手册关于“员工本人在年终奖发放前提出离职无权享受年终奖”的规定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属无效。
但在浙江,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第三条规定,如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规章制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有权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拒绝支付已离职员工年终奖。
综上所述,在浙江省,如贵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发放年终奖前离职的,不享受年终奖,则该员工离职,贵司无需发放年终奖;如用人单位未建立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无此项规定的,则贵司应支付该员工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