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意识到事先要通知工会这个法律要求,结果将一个合法解除生生弄成了违法解除,最终赔钱了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下面这个案例是一个沉痛的教训,希望HR童鞋注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7920号判决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仁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艳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仁某公司以李艳多次严重违反厂规为由解除与李艳的劳动关系,并在原审阶段提交了处罚公告及视频光盘作为证据,李艳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从仁某公司提交的视频证据中可见,仁某公司通知李艳开会而李艳拒绝,李艳存在上班睡觉以及长时间看手机的行为。李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仁某公司的厂规厂纪,也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仁某公司认可其公司建立了工会,李艳在原审庭审时已经提出了仁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告知工会的主张,但仁某公司直至二审调查阶段都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解除与李艳的劳动合同前已经通知了工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仁某公司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前告知工会的程序,故应当支付李艳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李艳于2009年4月15日入职,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362元,仁某公司应当支付给李艳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5430元(4362元×7.5月×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