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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收好,双倍工资应该这样拿

2018-02-02
2018年02月02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80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快收好,双倍工资应该这样拿《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规定:“用人

快收好,双倍工资应该这样拿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不是所有未签劳动合同,都适用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有明确的适用情形,即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一般而言,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双倍工资”。 
2、双倍工资不是从未签合同当月开始计算

“双倍工资”支付的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因为法律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缓冲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举例说明:甲从2008年7月到单位工作至2008年12月底,双方一直未签劳动合同,那么小王要求双倍工资的期限应该是从2008年8月至2008年12月。  

3、双倍工资其实是单倍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门应该扣除。

  举例说明:甲从2008年2月到单位工作至2008年5月底,双方一直未签劳动合同,从2008年3月起小王每月工资为3000元,并且每月已经按时足额发放了;那么如果小王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双倍工资”,则该数额应该为3000*3=9000元,而不是18000元。

4、有些情况,不存在双倍工资

有些情况下的用工形式,不存在“双倍工资”。

有些用工形式,虽然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例如非全日制用工,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也就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


针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和诉讼时效问题:


1、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期间?

对此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计算期间应以11个月为上限。

第二种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须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

第三种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实际未签合同时间支付二倍工资一直到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或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针对上述观点,一般采用第一种观点

即计算期间应以11个月为上限,这也是大多数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的计算期间。理由是:

《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的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第82条规定了两款不同的法律责任:

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表明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法律后果同时适用。但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到法律拟定的事实即“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换句话说即最多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

第二种观点将导致用人单位只要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就可以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反而使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归于消灭,该种意见不合逻辑,明显不符合立法本意。第三种观点是嫁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适用对象,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2、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问题如何计算?

司法实务中也存在着两种情形:

第一种:逐月计算时效,比如,17年1月入职,18年2月提出诉求,17年1月的双倍工资已过时效,17年2月的包括之后的都属于未满一年的范围,即仍满足双倍工资的要求。

第二种:整体计算时效,即看成一个整体,比如,17年1月入职,18年2月提出诉求,即超过诉讼时效。只要在17年1月之前提出,就满足双倍工资的要求。


普遍第二种做法更合法合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倍工资分段计算诉讼时效的做法。如果将11个月的期间分段逐月计算,那么劳动者就需要最迟在 08年12月31日之后的三个月内必须提起劳动仲裁,否则就难以全面维护自身权益。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其次劳动者作为普通大众,根本无法知晓还存在分段计算诉讼的情况,一般也仅知道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而《劳动合同法》设立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法律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劳动关系。如果采用这种逐月计算诉讼时效的方式,那么随着时间的逐月推移,就会使得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逐月归于消灭,该种情形明显不符合立法本意,同时,也不利于劳动者的实际操作,损害劳动者的实体权益。这种逐月计算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是对法律进行的不合理的推理。

而第二种做法,则有明确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一年内未签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一直在持续,该侵权行为期满之日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即为 08年12月31日。那么从这一时间起一年内,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随时提起劳动仲裁,依法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立法本意,不仅可以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能对用人单位起到惩戒作用,督促其规范劳动关系,从而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综上,对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均以11个月为上限予以认定;而对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则各个仲裁机构或法院在认定上存在不同,须区别对待。


法宝总结

1、用人单位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获得自用工之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或长于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今后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主张双倍工资,否则过了诉讼时效,权利将不会再等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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