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下班搭同事车遇事故,驾驶员负全责,副驾能认定工伤吗?

2018-02-02
2018年02月02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50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下班搭同事车遇事故,驾驶员负全责,副驾能认定工伤吗?引言:常见的上下班发生工伤事故,大多是自己骑车或开车的情形,那么,搭乘同事车辆遭遇事故,又有什么不同,司机和副驾都能认定工伤吗?基本案情宋某在某电厂从事电工工作,但未与

下班搭同事车遇事故,驾驶员负全责,副驾能认定工伤吗?

引言常见的上下班发生工伤事故,大多是自己骑车或开车的情形,那么,搭乘同事车辆遭遇事故,又有什么不同,司机和副驾都能认定工伤吗?


基本案情

宋某在某电厂从事电工工作,但未与电厂签订劳动合同,电厂也没有为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一天下午,宋某下班后搭乘同事张某车辆回家,当行至离某电厂2公里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宋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宋某向该电厂申请工伤待遇,遭拒绝。


宋某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电厂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


电厂认为,宋某虽然是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但是他所乘坐的车辆驾驶员张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宋某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之间,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作为驾驶员的同事张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不等于乘车人员宋某负有交通事故责任。交警并没有认定乘车人宋某负有此次交通事故的任何责任。因此宋某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事实清楚,法院驳回了电厂的诉讼请求。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林振富
林振富律师 入驻11 近期帮助过:105423 积分:313055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林振富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林振富律师电话(1353720046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537200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