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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年终奖,公司可以不用支付?

2018-02-01
2018年02月01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124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以案说法】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年终奖,公司可以不用支付?案例一2010年8月30日,石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石某从事会计、人事工作。劳动合同第4.2条约定:甲方(A公司)每月月底支付乙方(石某)本月

【以案说法】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年终奖,公司可以不用支付?

案例一

2010年8月30日,石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石某从事会计、人事工作。劳动合同第4.2条约定:甲方(A公司)每月月底支付乙方(石某)本月工资,其中包含加班费(如有的话)和奖金(如有的话)。A公司认可发放过石某2010年年终奖。石某提交银行交易记录一份,该交易记录显示其他员工等人分别收到款项109847.06美元、30000美元、15000美元等。石某主张其应享有2011年度年终奖。


判决结果:

公司向石某支付年终奖。


判决理由:

石某主张其应享有2011年度年终奖,并为此提交了劳动合同、银行交易记录以及2010年度年终奖发放情况予以证明。劳动合同第4.2条明确约定了石某应当享有奖金,结合2010年度年终奖发放情况,可以认定A公司与石某就享有年终奖达成了一致约定,A公司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现A公司未能证明其他工作人员领取款项的性质,亦未能证明石某是否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及年终奖标准,故结合A公司其他员工领取年终奖情况而认定石某的年终奖标准。


案例二

郑某于2011年9月26日入职B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奖金或奖励将由B公司根据公司的业绩情况及郑某的工作情况由B公司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的金额。郑某最后出勤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属自动离职。郑某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均在次年的3月获得B公司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年终奖。B公司称其业绩连续3年亏损,但对四分之三的员工发放了年终奖,对四分之一的员工未发放年终奖。郑某主张其2015年年终奖。


判决结果:

公司向郑某支付年终奖。


判决理由:

本案中,B公司于每年的3月份向郑某发放了上一年度的年终奖,故双方建立了关于按周期发放年终奖的惯例,而郑某最后出勤至2016年3月31日,其在2015年的完整年度内为B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应当向郑某支付2015年年终奖。另B公司向超过半数的员工发放了年终奖,其以业绩亏损为由作为拒绝向特定劳动者支付年终奖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且显失公平,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年终奖无明确约定/规定,公司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对此认定时一般会考量两个因素:

  • 员工上一年及前几年有没有获得年终奖,即公司有没有发放年终奖的惯例;

  • 公司的其他员工是否获得了该年度的年终奖。


一般情况下,公司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有决定权,该决定无须经过员工的确认。同时,公司的决定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如决定向全体员工发放但将个别员工排除在外,显然需要对此进行强有力的证明和说明,否则很可能该种决定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另外,如果年终奖仅仅与出勤时间挂钩,则按照出勤时间等比例折算支付更为公平合理;如果年终奖必须建立在全年绩效考评的基础上,则工作未满一年无法获得某些考评的数据或因为员工的离职无法进行双向绩效评估,从而导致客观上无法获得考核数据因此无法发放年终奖,有一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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