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对此认定时一般会考量两个因素:
一般情况下,公司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有决定权,该决定无须经过员工的确认。同时,公司的决定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如决定向全体员工发放但将个别员工排除在外,显然需要对此进行强有力的证明和说明,否则很可能该种决定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另外,如果年终奖仅仅与出勤时间挂钩,则按照出勤时间等比例折算支付更为公平合理;如果年终奖必须建立在全年绩效考评的基础上,则工作未满一年无法获得某些考评的数据或因为员工的离职无法进行双向绩效评估,从而导致客观上无法获得考核数据因此无法发放年终奖,有一定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