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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中的催告程序如何履行?

作者:林振富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68次举报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中的催告程序如何履行?

1.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执行前需进行催告和再行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卢俊有与长顺县人民政府、长顺县广顺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案

案例要旨: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即须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催告,在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再行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剥夺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等即进行强制执行的,应依法被确认违法——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因包达五等十二人诉其行政强制拆除上诉案

案例要旨: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时,未依法履行催告程序,也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也没有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即自行组织有关机关进行强制执行的,该强制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被确认违法。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应当履行。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应当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首先,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是强制执行程序中第一道程序。催告目的是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执行一般来说是备用手段、威慑武器。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最佳途径,在于当事人能自愿遵守而非强迫服从。如果当事人不能自觉遵守,甚至抵触和反对,即使行政机关能够凭借国家强制力强迫当事人服从,也会增加许多成本,特别会加大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体之间的纠纷。

行政强制执行虽然是行政管理的一种必要手段,但也应为当事人的积极合作留有必要的空间。行政决定作出后,应当给予当事人合理的自觉履行期限,在期限届满后,方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义务,这体现了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行政机关把工作做细,把理说清,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减轻了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有助于提高强制执行的可接受性。催告程序起到了强制执行的缓冲器作用。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信春鹰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17页。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催告程序的特征

1.催告程序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非主要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由先行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若干具体环节组成。催告程序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是,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环节相比,催告程序并未进入实质强制执行阶段,不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主要程序,而是一个对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起辅助作用的程序。

2.催告程序是整个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启动的前置程序。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个大的程序机制,是由若干个程序环节所构成的。根据程序原理,各个程序环节有先后顺序之分。顺序错误将导致整个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规定,催告程序显然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第一个程序,是启动整个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欲强制执行,必须先进行催告当事人履行,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可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因此,催告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

3.催告程序不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整体程序过程来看,催告程序只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一个环节,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启动程序。尽管当事人催告程序可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一定影响,比如,当事人在催告通知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自动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就不再对其实施强制执行。但是,总体而言,催告程序仅仅是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义务的催告,通常情况下,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一般而言,催告通知是一个不可诉的准行政行为。

4.催告程序是引导当事人介入行政强制执行过程的程序。行政强制执行原本属于行政机关单方面意志决定,无须双方合意的行为,是否需要强制执行,不必征求当事人意见,完全可以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但是,催告程序则改变了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单方面性的本质属性,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之前,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当事人,介入到先行催告这一行政强制执行前置程序中,表达自己的意志。允许当事人在收到催告通知之后,自行决定是否自觉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并可以向行政机关陈述、申辩,说明其不履行行政决定义务的理由。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先行介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表达自己的意志,使得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并体现出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民主性。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江必新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197~198页。)


行政机关应正确对待催告程序中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机关应正确对待催告程序中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1)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是行政机关的义务。陈述和申辩的时限是整个催告期间,在催告过程中,当事人都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阻碍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否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除非当事人自愿、明确地表示放弃该项陈述或者申辩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因陈述和申辩加重不利处理。

(2)行政机关应客观和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不能有主观性,不能片面和有选择地听取意见,不能只听取对自己有利的意见,而忽视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见。

(3)行政机关应严格程序。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记录的意义在于便于行政机关认真、全面地研究当事人的意见,防止行政机关敷衍了事。如果当事人以陈述和申辩程序违法为事由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有举证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提供书面记录作为证据。复核的意义在于使记录更加准确。

(4)行政机关应有错必纠,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采纳意见后,应根据情况,对行政决定作出调整。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信春鹰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页)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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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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