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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吸毒被拘留,公司解雇合法吗?

2018-01-12
2018年01月12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64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员工吸毒被拘留,公司解雇合法吗?梅二1980年入职武汉某超市公司,2008年9月3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5月22日15时许,梅二等人在江汉区苗栗路某房屋202室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15年

员工吸毒被拘留,公司解雇合法吗?

梅二1980年入职武汉某超市公司,2008年9月3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5月22日15时许,梅二等人在江汉区苗栗路某房屋202室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15年5月23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015年5月23日梅二电话向部门申请2015年5月23日至5月27日5天年休假。


2015年5月27日和6月1日梅二之妻到医院代梅二就诊,医生分别为梅二开具2015年5月28日至5月30日及2015年6月1日至7日的病休证明,梅二之妻向公司提交梅二病假证明后,公司批准同意梅二病休。


2016年2月26日缉毒大队通知公司防损部,要求梅二等人协助调查相关案件,公司才得知梅二吸毒一事。


经征求工会意见,公司2016年3月11日作出《关于对梅二等四人违规的处理决定》,以“梅二等四人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因吸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属实,情节严重。梅二5月28日至6月6日旷工10天,……同时梅二存在提供了虚假证明的行为,四人均严重违反了《员工奖惩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为由,决定给予梅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2016年4月20日梅二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6000元、支付2015年度补发奖金43876元,仲裁裁决驳回梅二各项仲裁请求,梅二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提供的《员工奖惩办法》、《休假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梅二通过参加学习培训也知晓其内容,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依据。


梅二2015年5月23日至6月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梅二之妻向公司提交虚开的病假证明书代梅二办理请病假手续,根据《休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该虚开的病假期间应按旷工处理。


梅二为掩盖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事实,向公司提供虚开的病假证明,且2015年5月28日至6月7日期间,连续旷工5天以上,已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根据《员工奖惩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解除梅二的劳动合同合法,梅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60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未提供公司发放2015年度补发奖金的证据,梅二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度补发奖金43876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梅二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10元,减半后收取5元,予以免交。


【员工上诉】


梅二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中院上诉,主要上诉理由如下:


1.我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其吸毒行为虽系违法,但该违法行为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作为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2.我被拘留,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为公司提供劳动,但该情形并不是无故旷工行为,公司不得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判决】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应否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问题。


《员工奖惩办法》和《休假管理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亦组织梅二学习了上述制度,故公司上述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


《休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虚开的病假期间应按旷工处理。而梅二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梅二之妻向公司提交2015年5月28日至6月7日期间虚开的病假证明书代梅二办理请病假手续,故公司根据上述制度认定梅二在2015年5月28日至6月7日期间,连续旷工10天并无不当,径而依据《员工奖惩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梅二的该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法院驳回梅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6000元的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关于应否支付年终奖金的问题。


本案中,梅二主张公司已向其他员工发放了年终奖,故公司应向梅二补发该笔年终奖。根据上述规定,梅二应举证证明公司已发放年终奖以及梅二符合领取年终奖的证据,因梅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原审法院驳回梅二要求公司补发年终奖的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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