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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财抵账型

2018-01-07
2018年01月07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53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偷财抵账型  2013年上半年,辽宁籍李某只身来到山东省烟台市,应聘于市内一家影楼,从事婚纱摄影。后因老板拖欠他7000余元的工资和业务提成,在多次向老板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便决定自行“维权”。2013年7月9日1

偷财抵账型

  2013年上半年,辽宁籍李某只身来到山东省烟台市,应聘于市内一家影楼,从事婚纱摄影。后因老板拖欠他7000余元的工资和业务提成,在多次向老板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便决定自行“维权”。2013年7月9日10时许,李某趁摄影助理保管纰漏,偷偷将影楼内的一摄影镜头盗走。老板报案后,李某很快被警方抓获归案。经鉴定,该相机镜头价值人民币11070元。庭审中,李某辩称,他只想拿回自己的工资。


  法院判决:


  2013年10月30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件评析: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起刑线提高,数额标准为: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赃物被追缴并发还失主,主动缴纳罚金,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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