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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于欢案、徐玉玉案上榜

2018-01-07
2018年01月07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60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于欢案、徐玉玉案上榜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今天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刑事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17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公众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

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于欢案、徐玉玉案上榜

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今天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刑事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17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公众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或是审判结果具有重大突破或借鉴作用的刑事案件。


这十大案件分别为:于欢故意伤害案、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赵春华涉枪案、卢荣新无罪释放案、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申请案、“e租宝”非法集资案、山东非法疫苗案、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彭宇华李明哲颠覆国家政权案


这十大案件反映了过去一年法院为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作的努力,展示了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体现了法院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人权方面所作的贡献,彰显了司法的理性、良知与温度。


应人民法院报邀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为上述 2017 年度十大刑事案件作了精彩点评,对这十大案件的典型意义及重大影响进行了深入解读。

因欠高利贷未如约还款,于欢和母亲苏银霞遭遇十余人登门催债,于欢持尖刀捅刺,最终致杜志浩等人一死三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宣判,认定于欢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于欢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量刑上的巨大反差缘于是否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事实认定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相,直接决定了量刑是否符合实体公正。就司法逻辑而言,事实认定是第一位的,法律适用是第二位的;但就法律价值的实现而论,法律适用更为重要。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对于防卫过当规定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两个选项,综合而论,对于欢免除处罚显然与其防卫过当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犯罪行为不相适应,而减轻处罚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减轻处罚的框架内,二审量刑着重考虑了对于欢有利的情节,如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在案发前因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最终确定的刑期是五年有期徒刑,在三年到十年的刑档内,依然是一个中位线以下的水平,这一量刑充分体现了法院的宽宥情怀。二审判决很好地坚持了法律平等和司法中立原则,充分兼顾了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审判机关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了新的标杆和典范。被告人陈文辉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为名,诈骗山东临沂市学生徐玉玉9900元钱。徐玉玉报警后回家途中身体不适,抢救无效身亡。临沂中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对诈骗团伙七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山东高院二审裁定驳回陈文辉等上诉,维持原判。

电信网络技术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个人信息随时陷于暴露风险之中,由此滋生了几乎人人都不堪其扰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类行为危害很大:首先,其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其次,这类犯罪占用有限的电信网络资源提供大量垃圾信息和有害信息,严重干扰了国家的电信网络管理秩序;最后,这类犯罪诱使那些善良、社会经验不足或对新的电信网络技术发展缺乏了解的人上当受骗,严重败坏了社会诚信,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屡屡发生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使得多少个人和家庭陷于悲惨境地,也折射出个人信息在当下泄露严重、相关安全保护措施缺乏、对违法犯罪行为制裁乏力的窘境。本案多个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配合,虚构事实,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在很长时期内多次实施犯罪,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大。此外,考虑到有的被告人还实施了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故人民法院对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并罚。本案的判决,对于人民法院今后审理电信网络诈骗如何认定犯罪情节、依法严厉惩处类似犯罪具有借鉴意义。

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收购玉米卖给粮油公司,非法获利6000元。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最高法院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再审。2017年2月17日,巴彦淖尔中院再审认定王力军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法律体系本身的稳定性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之间是一对矛盾,而这种静和动的矛盾在当今中国表现得尤其激烈。这给我们的司法带来一大难题,即常常面临法律、政策冲突而无所适从。其中更加考验司法者水平和能力的是,一些法律规定显然已经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而成为发展的桎梏,或者即将被新的法律规定取代,这时又当如何作为?是恪守形式正义的立场,还是秉持实质正义的立场?“当规则违背正义达到不可容忍的程度以致事实上成为‘非法的法律’时,它必须向正义作出让步。”如何实践“拉德布鲁赫定律”,是当今中国司法面临的最大挑战。在新旧法交替之际,可采取消极与积极的二元策略区别对待:若禁止性法律规定(不利于被告人)已然落伍,行将失效,司法以消极对待为宜(刑法谦抑);若授权性法律规定(有利于被告人)尚未生效,司法不妨采审慎积极的态度。最高法院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兜底条款”的适用从严掌握,对于本案的指令再审,以及再审法院的无罪判决,均可认为是这种消极策略的体现,而由此换来的将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推动。为此要求我们的司法者不仅要通晓法律,更要认识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从而准确适用法律,避免逆水行舟或刻舟求剑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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