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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旷工1天扣3天工资有效吗,看完法院的判决惊呆了!

2017-12-21
2017年12月21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52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规定旷工1天扣3天工资有效吗,看完法院的判决惊呆了!案例6月下旬,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按公司规定交接完工作之后,于6月30日正式离职。但在7月份结算6月工资时,李某发现自己6月工资并未到账,遂质询公司。公司认为,李某

规定旷工1天扣3天工资有效吗,看完法院的判决惊呆了!

案例

6月下旬,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按公司规定交接完工作之后,于6月30日正式离职。但在7月份结算6月工资时,李某发现自己6月工资并未到账,遂质询公司。


公司认为,李某在6月旷工7天,按公司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李某应被扣除21天工资,因此不应支付李某6月份工资。


案例中矛盾点在于,公司规定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企业制度是否合法。而现在法律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当下主流的判决是不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员工工作一天可获得当天的工资,所以缺勤一天可以不支付当天的工资,但如果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即扣除了劳动者在付出正常劳动下应得的工资,企业则涉嫌克扣工资了。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如果涉嫌克扣工资,绝不仅仅是返还多扣工资那么简单了!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企业克扣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劳动者提出因企业损害劳动者权益,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HR应如何管理旷工问题


看到上面法律对员工的保护,HR们可能就担心了:没有惩罚措施,那员工不是想旷工就旷工,那公司人员管理怎么办?


其实HR可以利用绩效、全勤奖等方法代替“扣除三天工资”的制度,避免法律风险。例如员工旷工除扣除当天工资外,当月全勤奖为0,并且将出勤与绩效挂钩,按比例发放。

HR在制定、优化公司制度时,一定要免去简单粗暴并且可能有法律风险的制度,利用其他小方法,将员工工资、绩效、奖金等作为奖励或者经济处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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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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