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休产前假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女职工怀孕休假分为婚后怀孕休假和未婚怀孕休假,应给予不同的管理操作规则。
女职工怀孕后应及时向人资部门提交有效《孕检证明》和《婚姻登记证明》备案,便于单位给予特殊关照与保护性待遇。
需要保胎休假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医嘱,履行单位请假程序,明确休假期限,享受病假待遇。
未能提供有效保胎休假医嘱的,个人提出休假申请的,单位有自主审批权力,有权拒绝。也有权批准,休假期间的待遇可协商,可享受病假待遇,也可享受事假待遇,也可产假期限提前换休。双方协商约定必须书面化。
未婚怀孕女职工申请休息保胎休假的,单位同意休假的,单位应当书面告知,提示其及时依法履行婚姻等程序和未能依法婚姻登记不得生育是职工遵纪守法的纪律,在依法提供《婚姻登记证明》之前,休假待遇暂时按事假处理,待提供《婚姻登记证明》后,单位依据规定或双方约定补发休假期间的相应待遇。
双方书面协议应当约定,单位审批同意的休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的应当履行单位请假程序,未经有单位审批同意继续休假的或未能履行请假程序而拒绝出勤的视为旷工,经由单位催促提示,仍拒绝出勤的,视为无故旷工,无故旷工超过N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纪情形之一,给予解除合同处理。
双方书面协议应当约定,未能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程序或违法国家计生法律法规规定,经由单位警示,仍发生生育事实的,视为严重违纪情形之一,单位给予解除合同处理。
依据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不同,考虑长期休假的现实,双方书面协议可以约定,为保障单位经营运行的有效运行,双方同意给予调岗处理,依法保障三期女职工权益,原岗位待遇不变。
双方书面协议应当约定,女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情形之一,单位给予解除合同处理:
1)虚报孕情的;
2)婚姻登记证明造假的;
3)医嘱造假的;
4)休假期间从事有收入的工作的;
5)产后一个月内未能提供合法有效婚姻登记证明的。
对三期女职工给予严重违纪解除合同时,操作程序必须严谨,含:工会意见程序、违纪事实证据、书面告知证据,送达证据、做出解除决定的法律法规或单位规章依据等。
“产前假”概念属于地方政策的概念,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本政策仅限于在上海市辖区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