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调薪,即工作岗位、工资薪酬的调整,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范畴。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2、基于法律规定企业单方变更,如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调岗、"医疗期满"调岗、女职工孕期调岗、工伤及职业病员工调岗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的瞬息万变,上述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并不能完全满足劳动用工管理的实际需要,无法达到企业因生产经营客观需要对人力资源重新作出配置的需要。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希望通过行使用工自主权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的愿望变得尤为迫切。同时,由于岗位、薪酬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从保护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员工往往不同意企业单方进行调岗调薪。
那么,除协商变更、法定单方变更以外,企业如果想对员工进行单方调岗调薪,是否真的就无计可施了呢?
答案是非也。对于企业其他情形下的调岗调薪,我国法律虽然未明确规定,但大多体现于各地方的裁审口径中,因地制宜,仲裁或法院对此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北京市高院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2017年联合刊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约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岗,调岗应属于合理范畴,并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变化事实。若劳动者接受调岗但不接受调薪,由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并应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劳动者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双方合同约定等内容综合判断是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广东省高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2012年的会议纪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的单方调岗行为,并明确企业合理行使调岗权的要求:(1)调岗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重庆市高院等六部门2017年会议纪要二谈及了应从是否确为生产经营之必需、是否显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是否对劳动者具有侮辱性、歧视性等方面,综合认定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是否具备正当性。
结合部分地方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基于保护用工自主权,企业在单方调岗调薪操作上享有一定的灵活性,我们可称之为灵活调岗调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