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财产”是区分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关键——宣福龙等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例要旨: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二者在行为上具有个体性和集体性、个别性和整体性的差异,贪污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客观上则主要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数额较大的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案号:(2002)桂刑经终字第31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2.赈灾福利彩票的募捐款属于国有资产,私分这类财产的可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陈别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例要旨: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界限在于对犯罪财产是以何种名义进行占有的,对于以集体名义进行私分国有资产的,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赈灾福利彩票的募捐款用于赈灾募捐,其性质应属于国有资产,将这类财产私分给个人的,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刑事专辑(总第47辑)
3.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负责人隐匿国有资产未私分给职工的构成贪污罪——王志杰贪污案
案例要旨: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权或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按一定的方案分给单位人员的,应按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国有企业负责人没有将隐匿财产私分给改制前企业大多数职工的主观故意,分配对象也不是改制前企业不同层面的多数人员,而是其自身或者少数工作人员时,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要求的“单位行为”这一本质特征,宜认定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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