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国务院法制办这个工伤认定答复,很多人说没看懂!

2017-11-18
2017年11月18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59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这个工伤认定答复,很多人说没看懂!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申请期限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辽政法函【2006】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国务院法制办这个工伤认定答复,很多人说没看懂!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申请期限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辽政法函【2006】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为1年。

2006年6月1日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申请期限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

(辽政法[2006]5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阜新市一企业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于2003年10月7日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于2005年12月1日对该事故制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05年12月4日,该职工家属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其逾期申请工伤认定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该职工家属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处理本案时,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申请人没有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此申请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1年,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的制式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中,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要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因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及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因此,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应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主算,对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林振富
林振富律师 入驻11 近期帮助过:105426 积分:313058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林振富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林振富律师电话(1353720046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537200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