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天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津劳局(2003)440号)第二十条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根据《天津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由此看出,用人单位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工作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需要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