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工会的意见一定要到达成一致,否则制度不能生效。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综上所述,规章制度的内容不但应合法,也应合理。建议贵司对员工的意见进行合理性分析,决定是否采纳。如不接受员工意见,单位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取得员工的理解,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不必要的问题。否则,即使制度强行颁布,员工可能也不签收,或在操作中抵制,进而影响到贵司管理及制度的权威性。且,如发生劳动争议,裁审机关也会对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评价,即使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公示程序,如内容不合法、不合理,也会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