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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面试:一次性读懂“哺乳假”

作者:林振富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2次举报

揭开面试:一次性读懂“哺乳假”

在实务中,哺乳假和哺乳时间常常被混淆。2016年以来,配合“全面二胎”制度的施行,多地也陆续发布新文对“哺乳假”做出了规定。在这一背景下,清晰地界定“哺乳假”的相关法律问题,亦显得尤为重要。鉴于此,威科先行人力资源信息库推出这一特别专题,以概念辨析及表格的形式相结合,为读者揭开“哺乳假”的神秘面纱。


提示: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专题全文。


概念辨


哺乳假不同于哺乳时间(授乳时间)。以上海市的规定为例,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简言之,哺乳假享受期间,女员工是不需要到用人单位上班的。


关于哺乳时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通俗地讲,女员工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期间,是需要到用人单位上班的,只是在上班期间,每天会有1小时的时间用于哺乳。


......


哺乳假的享受条件、时间和待遇


地区

哺乳假相关规定

依据

上海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广东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六条

天津

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

浙江

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二条

江西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

陕西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八条

山西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海南

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三条

宁夏

经女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其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执行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确定的待遇标准;未签订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的,待遇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广西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九条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