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哺乳假和哺乳时间常常被混淆。2016年以来,配合“全面二胎”制度的施行,多地也陆续发布新文对“哺乳假”做出了规定。在这一背景下,清晰地界定“哺乳假”的相关法律问题,亦显得尤为重要。鉴于此,威科先行人力资源信息库推出这一特别专题,以概念辨析及表格的形式相结合,为读者揭开“哺乳假”的神秘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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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哺乳假不同于哺乳时间(授乳时间)。以上海市的规定为例,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简言之,哺乳假享受期间,女员工是不需要到用人单位上班的。
关于哺乳时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通俗地讲,女员工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期间,是需要到用人单位上班的,只是在上班期间,每天会有1小时的时间用于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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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地区 | 哺乳假相关规定 | 依据 |
上海 |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广东 |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六条 |
天津 | 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 |
浙江 | 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二条 |
江西 |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 |
陕西 |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八条 |
山西 |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
海南 | 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三条 |
宁夏 | 经女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其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执行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确定的待遇标准;未签订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的,待遇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
广西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