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就《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再度征求意见。
值得关注的是,独生子女的“带薪陪护假”被写进此次《修订草案》中,草案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际上,“带薪陪护假”被纳入法律规定已经不是新鲜事。
截至目前,已经有部分省份将带薪护理假纳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
福建:《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经于2017年3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上述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是必须批准独生子女的护理假的,且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同时,《条例》还设定了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即,如果有关机构或者组织不按规定支付养老金、报销医疗费用以及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或者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部门或者组织,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海南:今年7月,《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河南: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湖北: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
广东:今年8月份,根据《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文,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但是,该草案并未就具体的天数和工资待遇问题做出规定。
四川:今年6月份,《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对独生子女护理假做出了相关规定,即,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低于3天的照料假,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对于许多上班的独生子女而言,父母年老生病,照料老人确实是一个问题。尤其是在带薪年休假有限的情况下,该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如果国家出台法律规定保障“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的实施,不失为一种利好。从目前各地的立法来看,推行“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似乎也成为了一种趋势。
但对于企业而言,尤其是小微企业,在人力成本本身已经很高的情况下,如果再负担带薪护理假期间的员工费用,确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在这一问题上,还需要国家进一步继续完善保障措施。
此外,对于企业而言,如何在规章制度中设定可行的带薪护理假审批程序,也是需要切实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