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在单位所在地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哪个算?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所在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经济补偿以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封顶”,若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这一标准,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还需不超过12年。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并非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情况,相关法规对此有着特别的规定。今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解答这个话题!
关键:规避用工成本的异地履行合同将无缝可钻
2011年3月1日,李光与重庆某精瑞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4年期劳动合同,之后被派往该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2014年6月20日,精瑞公司与李光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在经济补偿的标准方面没有达成一致。
李光认为,自己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20日的月平均工资为14967元,要求公司支付他相当于3个半月工资额的经济补偿52384.5元。
精瑞公司认为,公司的注册地在重庆市,应以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89元为标准,不应超过该标准的3倍。
对此,李光认为自己的实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应以北京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23元为标准,没有超过3倍。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还是公司注册地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李光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并且劳动合同并没有对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按照北京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23元的标准,李光的月工资并未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公司应当支付李光经济补偿金52384.5元。
当合同签订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履行地不一致,无论该履行地是否有用工主体存在,比如甲单位在A地,注册也在A地,只是在B地接到一个项目,需要在B地进行为期九个月的用工,则即使B地并没有甲这个单位的存在,哪怕连个分支机构也没有,B地作为合同履行照样有管辖权,且优先管辖。
如果劳动者在B地告甲单位,则B地仲裁和法院既有权受理,而且在法律法规的适用上也有据可依。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劳动力多是从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因此法律适用上应当向劳动者利益倾斜,适用发达地区的劳动标准;除非单位所在地劳动标准更高且双方另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