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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问答】天津地区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2017-10-12
2017年10月12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99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律师问答】天津地区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65号)规定: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终止

【律师问答】天津地区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65号)规定: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照2007年12月31日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条款中工资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劳动者在本单位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2007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正在生效相关的规定执行。劳动者在本单位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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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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