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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掺加地沟油、瘦肉精外,掺加这些物质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7-10-10
2017年10月10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71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除掺加地沟油、瘦肉精外,掺加这些物质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掺加以下物质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生产、销售添加苏丹红的食品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宋德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例要旨

除掺加地沟油、瘦肉精外,掺加这些物质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掺加以下物质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生产、销售添加苏丹红的食品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宋德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要旨: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食品应当作相对广义的理解,所谓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应当指粮食等食品原料及将食品原料加工制成的主食、副食、调味品、饮品等。行为人加工的辣椒面属于食品,其在加工的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苏丹红并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号:(2007)江刑初字第310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2011年第2辑(总第76辑)


2.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物质与国家规定的非法添加物质名单中的物质有同等危害的,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虽然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但如果该物质与上述名单中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并且根据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能够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案号:(2014)扬刑二终字第003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70号)


3.加工食品过程中掺入罂粟壳并销售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马小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要旨:罂粟壳属国家管制的毒品,被明令禁止非法供应、使用。为获取非法利润,在加工食品中的过程中掺入罂粟壳等非食品原料并销售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总第2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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