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看下面两个时间段,9月12日宋喆被“刑事拘留”,9月26日宋喆被“执行逮捕”,从刑拘到逮捕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吗?作为一个普通人如果被刑拘了,我们该怎么办?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做一解读。
▌9月12日,王宝强的前经纪人宋喆目前已经被刑事拘留,罪名可能是涉嫌职务侵占。
9月26日,宋某等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针对某影视文化工作室向朝阳警方报案称,其工作室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的情况,2017年9月12日,朝阳警方将宋某(男,34岁,北京市人)等人依法刑事拘留。9月26日,宋某等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那么问题来了,“拘留”和“逮捕”有什么不同?
“拘留”和“逮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拘留”包括“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逮捕”是司法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强制羁押审查的刑事措施;
“逮捕”是在“拘留”之后发生的事。
?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刑诉法80条):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检察机关对于上述第4、5种情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1)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2)检察院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但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
一、逮捕的情形(刑诉法第79条)
(一)一般情况(应当予以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特殊情况(应当予以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三)处罚性对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的理解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指:
1.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并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发生;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而非他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以上三点是构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必备条件(同时具备)。
二、逮捕的权限
1.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2.人民法院决定;
3.公安机关执行。
特别注意这句话: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这就很严重了!
宋喆,有难(nàn)了!
▌编后语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前最长有37天时间,即刑事拘留最长30天加提请批准逮捕最长7天。辩护人认为,该37天是刑事辩护的黄金37天,这37天将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命运,但是很多当事人家属认为在这个阶段聘请律师毫无作用,导致很多案件错过了最佳的处理时间,不得不让人扼腕叹息。
大多数老百姓都认为,如果犯罪了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既然犯罪了,那么请律师有什么意义呢?犯罪了确实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犯罪动机、自首情节,就会影响最终的刑事责任大小,也就是刑期的长短。作为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在确实构成犯罪的案件中会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从轻、减轻情节,并提出相关的证据材料,最终使被告人获得较低的刑期,而不是毫无理由的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辩护人的权利,也是律师的职责所在。
当自己的亲友犯事的时候,千万别想着动歪脑筋能解决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委托一名律师,律师介入得越早,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