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通知劳动者后,用人单位再单方撤销已不具有法律效力。
贵单位以员工旷工5日为由解除员工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贵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贵单位撤销了该决定,员工仍可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综上,贵单位向员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又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该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关系亦不会自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