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兴业证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向丹东欣泰电气公司(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等26名被告追偿自己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赔数额的226,858,909元损失。目前北京二中院已受理该案。
兴业证券诉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行为属于证券市场侵权行为,其自己与被告应当连带赔偿投资者损失,其已进行的赔付金额已远超出应当承担的份额,故就超出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该追偿金额为人民币226,858,909元。
2016年8月,欣泰电气被证监会责令退出A股。在彻查欣泰电气欺诈上市的过程中,证监会先后对欣泰电气及其相关责任人、兴业证券及其主管负责人、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直接主管人员、东易律师事务所及其主管人员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作为欣泰电气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兴业证券于2017年6月9日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出资累计向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合计236,858,9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