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提出离职”到“走人”,这30天里,竟有这么多待遇!
辞职需要理由吗?
辞职是指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权”与“就业自由”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因此,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任何理由。不过,为了避免劳动者突然离职给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法律对于劳动者辞职规定了预告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此处的30天和3天并不是一定要待满才可以走,也不是说不可超过这期限,而是只要双方约定或协商一致,交接完手续即可结束预告期,或适当延长预告期)
用人单位不同意辞职还能辞职嘛?
可以
实践中,经常会发生用人单位为了留住核心劳动者而不同意其辞职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辞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只要劳动者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双方的劳动合同在预告期满之日自行解除。
如单位不收辞职信,劳动者可选择用快递方式。可在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并保留好底单。
用人单位不接收或是“不批准”辞职信,实际上是对用人单位自己不利,容易造成劳动关系解除不明,用人单位很可能面临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利后果。
劳动者交了辞职信还能收回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倾向认为一般情况下是不得反悔的。因为辞职权属于形成权,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然也有两张情况是例外:
劳动者可以举证证明其是在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作出的辞职行为,
劳动者作出辞职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
辞职劳动者在预告期内提前离职?
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在三十日满之日解除。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前,劳动者有权继续工作。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辞职预告期是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一项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用人单位可以放弃要求劳动者履行预告义务的权利。因此,可以在预告期内要求劳动者提前离职。
我们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但是,如果劳动者在辞职信中写明:“本人最后工作日为三十日满的日期”。表明劳动者对于自己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有明确的预期,则用人单位不宜提前要求其离职。
工作交接具体应该怎么做?
劳动者需要将因工作原因取得或使用的用人单位的一切文件、工具、信息材料等归还用人单位,并按要求在每一部门办理相应交接手续。在工作交接中如果有任何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并要求劳动者依法交接。
由于法律并没有针对工作交接规定具体程序,事实上即使规定具体程序对各个相异的公司而言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用人单位根据各自用工情况,制定相应的交接程序规定,这样导致本环节也成为易生争议之环节。
劳动者在辞职“窗口期”内查出癌症,
企业的正确做法应该是什么?
当发生劳动者在预告期内被查出患有癌症,并且请求用人单位在预告期满之日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无论是出于法理还是情理,都不应该在预告期内提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此时,用人单位应在法律的框架下最大程度地体现人文关怀。
企业可以和患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
即使劳动者患病处于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会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享有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后即进入医疗期。
实践中,大家普遍认为,劳动者患病处于医疗期内时,用人单位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其实是一种较为片面的想法。
大家会有前述想法主要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换而言之,如果劳动者存在第三十九条的情形(严重违纪等),或者双方是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即使劳动者患病处于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可以和三期女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期女工劳动合同的,有严格的限制,比如:需要依法解除,具体来说,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来予以解除,否则就将认定为违法解除,而违法解除的成本不仅仅是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可能还存在其他的损失赔偿。《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属于守约方,无过错方,其可选择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或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如员工选择了后者,单位更加被动。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单位,单位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员工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