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律师问答】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2017-09-13
2017年09月13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55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我司某项目上的一名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且其所在项目已经结项,我司愿意以原工资标准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在同城安排至其他项目工作,但该员工以项目不同为由,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此情形下,我司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合同到期终

我司某项目上的一名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且其所在项目已经结项,我司愿意以原工资标准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在同城安排至其他项目工作,但该员工以项目不同为由,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此情形下,我司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江三角 ·上海  崔亚娜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完成后,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其他项目,且维持原工资标准不变,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贵公司与员工签订的虽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前述原则同样适用,在公司维持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将员工安排至其他项目,如果员工不同意续签,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林振富
林振富律师 入驻11 近期帮助过:105427 积分:313058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林振富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林振富律师电话(1353720046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537200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