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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裁判规则

2017-09-11
2017年09月11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102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电视节目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裁判规则1.判断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以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本案要旨:判断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不能简单、孤立地将电视节目的某种表

电视节目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裁判规则

1.判断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以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

本案要旨:判断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不能简单、孤立地将电视节目的某种表现形式或某一题材内容从整体节目中割裂开来,而应当综合考察节目的整体和主要特征,把握其行为本质,作出合理认定。以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作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

案号:(2016)粤民再44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2.享有在先权的电视节目名称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则不构成侵害商标权——“非常了得”电视节目名称商标侵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电视节目名称的文字及图形组合的LOGO具有独创性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后商标权人将与电视节目名称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在先电视节目名称的使用不存在侵害商标权的故意,其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也不会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关联,则认定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案号:(2015)苏审三知民申字第0000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江苏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3.将他人知名电视节目名称作为商品商标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诉广东美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等在卫生巾上使用“超级女声”电视节目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要旨:擅自生产、销售以知名电视节目名称作为商品标识的产品,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获取竞争优势的“搭便车”行为,可能直接侵害消费者并通过侵害消费者间接地损害竞争对手以外的经营者,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一般规定和该法的立法目的,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2008)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7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1辑(总第71辑)


4.电视节目名称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作品主张著作权——华佛尘诉广州市电视台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本案要旨:作品名称,是指标明作品内容的简短词语或词语组合。电视节目名称是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与作品之间具有整体性,不能离开作品内容而单独完成对作品的表达,其本身难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不能作为独立的作品主张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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