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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11岁男孩骑小黄车身亡,家人索赔866万”案件进展(主要看评论)

2017-09-08
2017年09月08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67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最新!“11岁男孩骑小黄车身亡,家人索赔866万”案件进展(主要看评论)全国首例不满12岁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死亡赔偿案,今天上午在静安区法院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今年3月,上海11岁男孩小元(化名)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客

最新!“11岁男孩骑小黄车身亡,家人索赔866万”案件进展(主要看评论)

全国首例不满12岁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死亡赔偿案,今天上午在静安区法院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今年3月,上海11岁男孩小元(化名)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日前,死者父母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ofo)连同肇事方等诉至静安区人民法院,索赔866万余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

作为第一被告的ofo表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索赔866万余元 ofo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注意到,原告对索赔金额作出了调整,要求第一被告ofo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金额的比例由原先的60%下调为50%,总赔偿金额由878万元调整为866万余元。

此外,原告还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四被告,请求判令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被告ofo在法庭上表示。ofo认为,原告提出“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原告与此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此外,ofo指出,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公安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故未成年人小元(化名)本身存在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其家长也未尽到监护、看护责任。因此,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肇事司机及第三被告汽车租赁公司均表示,对于原告提出的40%的的赔偿比例予以同意,但是对于交通费、丧葬费等具体赔偿金额不予认可。

第四被告保险公司表示,同意在交强险之外,商业险按照原告提出的40%比例予以赔付。

原告:ofo车锁存隐患 上海未锁比例达22.9%

2017年3月26日事发当天,11岁的小元与其他三名儿童每人骑行一辆ofo共享单车上路,进而遭遇交通事故。

那么,小元及同伴是如何打开ofo单车的?原告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用以证明受害人小元及同伴是将路边已锁上但密码未打乱的ofo共享单车相继解锁成功。

在该份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当天与小元一同骑行共享单车的刘某(未成年)称:“我们四个人所骑的车都没有用手机扫描”,“直接用手按一下锁,锁就开了。”

原告同时向法庭提交一份共享单车志愿者针对ofo车锁问题在腾讯上的调查经过视频及公证书。

原告代理律师张黔林表示,该份调查今年7月份由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武汉的一些共享单车志愿者发起,在针对ofo机械锁漏洞问题专项调查中,发现车辆未锁(包括未挂锁、未打乱密码)的比例普遍较高。“以上海为例,在所调查的240辆ofo车辆中,未锁的有55辆,占22.9%。”张黔林认为,未成年人风险防范能力和自控能力较弱,大量停放在公共场所没有锁好的共享单车对儿童的使用误导和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原告认为,ofo机械锁具本身存在缺陷,有安全隐患。张黔林还搜集了部分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事故的案件报道,并做了相关统计:仅2017年1月到2017年7月,媒体公开报道的23例未成年人骑乘共享单车安全事故的案例中,因车锁未锁及儿童自己解锁的有9例,占39.13%;开锁原因不详的有10例,占43.48%;涉及ofo品牌的有19例,占82.6%。

ofo:家长监护不力 且男童逆行超速

ofo代理律师当庭对原告表示慰问,称公司对事故感到遗憾和痛心

随后,ofo回应称,原告提交的询问笔录证据,并没有直接明确指向小元当时是如何开锁,只能说其属于非正常程序解开车锁。ofo称,公司在注册、使用、宣传、推广等过程中都有尽到“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提醒义务。

此外,ofo代理律师指出,事发当天是周末,原告作为小元家长,对孩子监管看护不力,应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没有认定ofo有任何事故责任。”此外,ofo提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王某没有确认安全通行,且小元未满12周岁违法骑行自行车上路,并逆向行驶。

同时,ofo当庭递交的相关司法鉴定书则显示,事发时,小元骑行的自行车速度达到18公里/小时。ofo认为,这一速度超过了相关规定的15公里/时,属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事发ofo共享单车的制动系统、转向、车锁装置等功能均正常。”ofo代理律师称。

据悉,法院将择期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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